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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警察丢失公务枪 悬赏5万元寻枪未果
2015-01-15 15:56:19
  
红网

中青在线1月15日电(记者谢洋) 记者经多方核实了解到,1月6日晚,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派出所民警黄某在中和乡兴和街一带遗失一把公务手枪,至今仍未找到。

14日下午,记者在事发地中和乡街道未见寻枪告示。据当地村民介绍,公安人员已开始逐家逐户排查。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和乡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丢枪时间约为1月6日晚9点多。事发后,警方在当地寻找,并对店铺、学校以及住户展开询问,希望获得线索,并承诺对“提供线索或交回枪支子弹者,予以5万元奖励”。

事发后当地学校也展开了安全教育工作,校方叮嘱外出学生避免前往复杂场所,并要远离可疑人员。

近年来,广西发生了多起警察丢枪案:2010年,广西荔浦县一派出所所长醉卧街头,丢失配枪;2014年3月23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公安局一民警丢失一支警用“六四” 式手枪,当地发布通告悬赏10万元寻枪未果。

哪些人有资格配枪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军方之外,以下机构或个人可以合法掌控枪支—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警察,法院的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担负案件侦查的检察官,以及海关的缉私者。

此外,各地武装部、银行的押运人员、狩猎场所和体育运动部门,也有保管枪支的权力。

为了加强对枪的管理,2008年6月,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及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管公务用枪安全。

警察丢枪后的法律责任

2011年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2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其中,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不及时报告的,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用枪保管人员对应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督促收回,致使公务用枪丢失、被盗、被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公安民警非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公安民警携枪饮酒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