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1月6日报道 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被告人喻某某不仅私自购进了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等“三无”产品1700余公斤,还将具有毒性的污水直接排放,导致邻居家的水井严重污染。1月5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喻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当庭一审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购买“三无”化学产品1700余公斤
2014年2月16日,喻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租了一间民房,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开起了一家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喻某某没有经过任何正规手续,就直接从广东省佛山市购买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等“三无”产品1700余公斤,通过抛光剂浸泡除锈、酸洗液浸泡除油等清洗方式进行除锈作业。而除锈完成后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
邻居家水井受到严重污染
2014年5月,光达村的村民胡某发现自家水井出现异样,水井附近的池塘内水体也呈现被污染状。而池塘旁边就是喻某某经营的钢材除锈加工作坊。5月26日,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上述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含量1.17,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2.70、总磷量5.30、总铬含量9.73,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铬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已严重污染环境。
长沙县环保局接到村民的举报后,环保局及城乡建设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鉴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1月5日的庭审上,喻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长沙县法院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喻某某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长沙县环保局副局长孙欣栋介绍,此案的宣判必将对环境污染企业及养殖排污起到威慑作用,环保部门将依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环保执法人员在排污企业现场调查取证后,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再次检查时,若企业仍未按要求停止排污,将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责任人;若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彭玮蔚)
原标题:乱排有毒污水 作坊主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