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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 伤了自己还获刑
2015-01-06 11:34:03
  
红网

红网岳塘站1月6日报道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曾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5月10日23点50分左右,被告人曾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李某沿双拥北路由三大桥往军分区方向行驶至双拥广场路口,遇到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该路口左转弯,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前保险杠左侧与该轿车车头左角接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曾某、张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曾某事发时提取的血液进行检验,其事发时血液中发现酒精成分,且含量为17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不论是否致他人伤害,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何蔚 通讯员 朱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