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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 企业垫付36万余元
2015-01-07 16:22:28
  
红网

益阳日报1月7日报道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是发放给包工头,出现欠薪投诉后,包工头却无力支付。2014年12月26日,在益阳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下,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替包工头李某华向投诉欠薪的农民工垫付了36万余元工资。

去年,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益阳高新区江家坪(桃益路)村民安置基地建设项目基础工程。当年7月,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李某华,民工工资由李某华代领再转发。工程竣工后,李某华拖欠38名民工364050元工资,一直未支付。益阳市劳动监察局受理投诉后,要求施工企业提供该项目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的凭证,但该企业逾期未提供。益阳市劳动监察局依法按照投诉工资金额直接认定,并责令施工企业限期付清。2014年12月26日,施工企业将全部欠薪支付到位。工程实际施工人罗某林称,该项目重复发放工资30多万元,他将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依法向李某华追回。

益阳市劳动监察局局长田建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该《办法》同时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田建强提醒,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一定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否则,一旦出现欠薪事件,不论企业是否已经支付工资,都将承担垫付的风险。(记者 苏钢 通讯员 谢泽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