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月7日讯 隆回县的覃某接到一个诈骗电话,他按对方电话指示,将自己银行卡内的75万元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内。骗子分3次取走了40余万元,剩余的30余万元,新年前夕,被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返还覃某。
2014年2月26日,覃某接到一个号码为0873-4333102的电话,对方自称是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民警,说他的信用卡已被他人盗用,为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要求他与18008733760的电话号码联系。覃某接通该电话后,按对方的提示和要求于2014年2月26日将其卡号为62****15的农业银行卡内的75万元人民币转入一个以钟某的身份资料开户的卡号为62****16的账户内。随后,骗子于2014年2月26日、2月27日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兴支行、龙岗支行、东莞凤岗分理处采取提现、转账方式窃取40余万元。覃某发现情况不对,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公安机关将卡内余额30余万元予以冻结。随后,覃某将钟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返回卡内剩余的30余万元。
隆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于2013年5月17日被送往隆回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至2014年4月1日,这段时间内他未离开过戒毒所。卡号为62****16的银行卡不是钟某本人持有和使用,而是其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
法院认为:覃某因遭遇电话诈骗,以致其银行账户内资金被转账至以钟某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钟某对于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覃某。鉴于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这一诈骗案件,没有证据证明钟某即是作案嫌疑人,因此钟某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公安机关已冻结的30余万元为限。
法院依法判决此案后,钟某委托蒙自市公安局的民警代其到银行办理挂失、取款等相关手续,将卡上剩余的307327.02元归还给了覃某。(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