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晚报1月14日报道 捡到东西应该归还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这是人们应有的社会公德。不要以为捡不是偷,就可以心安,如果所捡财物金额达到犯罪标准,还会获罪判刑。
在自动取款机上捡到别人遗忘的银行卡,这个意外之财是占为己有还是悉数上交?这对湘潭市民陈湘而言是一大考验。考虑再三,陈湘还是动了贪念,把银行卡里的余额悉数取了出来,因此触犯了刑法。
2014年1月,陈湘在岳塘区河东大道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排队取款。轮到陈湘取款时,发现前一位取款人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陈湘见失主走远,将银行卡中剩余的7000元全部取走。
而另一边,银行卡的主人章尧发现卡里的钱被人取走后,才意识到取钱后忘取回银行卡。由于这是公司里的办公用卡,为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章尧报了警。
警方通过监控和银行资料迅速将陈湘抓获归案。岳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对于所受到的刑罚,陈湘始终想不明白。陈湘认为,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即便失主找上门,只要把钱还了就是,根本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陈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岳塘区法院法官解释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一些认知和法律之间是有差异的。陈湘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马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