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新闻网1月14日讯 “感谢你们检察官对我儿子作出的宽大处理,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也多亏你们对他的悉心教导,让他开启人生新篇章。”在收到泸溪县检察院送出的最终不起诉决定书时,一位父亲眼角含泪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道。
原来父亲口中的儿子文某是未成年人,在2013年5月4日16时许,文某等人在泸溪县白沙镇江边玩耍时,被印某一伙人邀约一同前去某中学找人“敲竹杠”弄点钱用,文某听后表示同意。他们来到该学校附近网吧时,印某发现之前与其有矛盾的学生秦某正好在网吧上网,遂产生报复心理。印某便指使文某等人将正在上网的秦某叫至网吧外面进行“敲竹杠”。索要钱财无果,文某等人便对秦某进行殴打,致使秦某头部、胸部多处损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文某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付医药费等经济损失8500元,并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在征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公安机关意见,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后,泸溪县检察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文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但对文某设置了为期12个月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文某没有违反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现已期满,该检察院遂做出最终不起诉决定。
该院通过“附条件不起诉”, 截止目前共挽救了3名“失足少年”。在采访中,承办此案的张检察官告诉笔者:“预防、保护、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充分体现了“人文公诉”的理念。我们公诉科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一边探索,一边尝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已经初步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在制度的框架下稳步、扎实推进。”(通讯员 印静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