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1月19日报道 本是好意帮忙邻居取钥匙,却在操作过程中出了意外,致使邻居从5楼中端摔下致残。日前,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杨某亮自愿按照一审判决赔偿蒋某平各项损失109602元。
蒋某平与杨某亮系邻居。2013年5月7日下午5时许,蒋某平将4楼的门钥匙搁置在房内,无法进门,从伍某某家拿来一根绳索,请杨某亮帮忙,用绳索捆住自己从5楼下吊至4楼窗户进入房内取钥匙。蒋某平声称,由于杨某亮在下放绳索的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蒋某平悬挂在空中晃荡,绳索与房顶墙砖摩擦而断裂,从而导致蒋某平从5楼中端坠下致残,并要求蒋某平赔偿各项损失454794.74元。
杨某亮在法庭上辩称,绳索断裂是绳索自身原因断裂。且在事故发生前,他曾特别指出不能那么做,可蒋某平仍坚持这种危险的做法,他是不情愿帮忙的,且并无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采取正确的途径取钥匙,而是采取危险性行为,蒋某平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由于过于自信,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之义务,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责任。而杨某亮虽认识到这种行为存在的危险,但对蒋某平所采取的危险行为制止不力,且参与这一危险行为,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依法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杨某亮赔偿蒋某平各项损失109602元。杨某亮不服上诉,后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自愿按一审判决进行赔偿。(通讯员 雷砖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