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晚报1月20日报道 夫妻感情破裂,好聚好散,共同财产也应该分割清楚。如果签了离婚协议书,却不按协议要求执行,不但破坏离婚后双方的关系,还带来更多的麻烦事。
1994年初,程丽与吴建相识恋爱,当年8月份二人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为了享受幸福的二人世界,直到2002年,程丽才生下一个女儿。夫妻在湘潭生活期间,以吴建的名义在岳塘区购买了一套住房。
孩子的降生,没能加固夫妻的感情,反而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0年6月,程丽和吴建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购买的住房归程丽,需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后,程丽一直催促吴建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吴建每次都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程丽将吴建起诉至岳塘区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岳塘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吴建未按约定协助程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导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直接原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程丽所有,吴建须按离婚协议约定来履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马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