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宁远站1月21日讯 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6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S65H20小型轿车搭乘刘某乙从宁远向永州方向行驶至宁远县仁和镇白马村路段时,驶入左侧车道超车时与前方对面正常行驶的由李某甲驾驶搭乘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湘M89213小型车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本人以及刘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宁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宁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违反规定超车,造成两人死亡、五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陈友兰 欧阳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