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1月19日报道 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30日19时许,唐某某与房某之妻在冷水滩区仁湾镇张家铺村大路市场内因卖卤菜一事产生矛盾,继而相互扭打,房某见状手持菜刀将唐某某的背部砍伤。经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右肩胛部12cm锐器创并斜方肌、冈下筋膜、冈下肌部分断裂,属轻伤。另查明,2014年7月7日,房某家属与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书,房某赔偿了唐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1000元,取得了唐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房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家属在案发后已与受害人唐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了受害人唐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唐某某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房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翁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