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打开
将他人盗窃的耕牛转移 到底该判什么罪?
2015-01-14 14:20:25
  
红网

红网城步1月13日讯 (通讯员 唐杰 杨琼玲 龚阳松) 1月13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收到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该院提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刘林(化名)经审理改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刘某,男,现年30岁,广西龙胜县人。2013年1月1日至3月16日期间,刘文(化名)、马某多次在城步、绥宁等地盗窃耕牛,犯案得手后便联系刘林将盗来的耕牛运输转移。去年4月,湖南城步县检察院以涉嫌犯盗窃罪对刘林等三人提起公诉,城步县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城步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依法提起抗诉。

邵阳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刘文、马某在犯案前已经电话联系了刘林,刘林对盗窃事宜知情且积极协助运输“贼赃”,其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驾车帮助犯案的行为,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刑,遂依法撤销了原判,作出了上述判决。